2024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涠洲终端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涉嫌严重超标问题核实工作的通知》,指出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多个方面数据显示,你公司涠洲终端处理厂2024年10月氮氧化物日均浓度超标7天。经执法人员查阅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和2024年11月8日对你公司做现场核实,查实如下情况:
2024年9月24日,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经济发展局向你公司发函,请求你公司加强2024年国庆期间涠洲岛的供电保障工作,补齐涠洲岛用电负荷缺口;2024年9月25日,你公司向我局报送《关于国庆期间西门子发电机组排放监测因子短时不正常的情况说明》,报告因保障涠洲岛国庆期间电力供应,国庆期间将调整西门子发电机组的运行负荷,届时西门子发电机组排放口(DA001)和西门子双压余热锅炉排放口(DA002)在线监测数据有极大几率会出现不正常的情况;2024年10月2日至10月8日,你公司涠洲终端处理厂西门子双压余热锅炉排放口(DA002)氮氧化物日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为:53.963mg/m³、56.68mg/m³、55.612mg/m³、51.882mg/m³、51.303mg/m³、50.71mg/m³、51.05mg/m³,分别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50mg/m³)约7.9%、13.4%、11.2%、3.8%、2.6%、1.4%、2.1%,超标期间氮氧化物日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53.03mg/m³,超过排放标准约6%,超标幅度不超过10%。
综合以上调查情况及你企业来提供的材料,证明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原因是:你公司依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为保障国庆期间涠洲岛上的电力供应而提高了西门子发电机组的运行负荷,并无主观过错。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1月8日我局在你公司涠洲终端处理厂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
证明:检查时你公司项目建设情况、环保手续情况及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8日我局在你公司涠洲终端处理厂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认为超标排放的原因是为保障国庆期间涠洲岛上的电力供应而提高了西门子发电机组的运行负荷。
(三)影像证据:2024年11月8日我局在你公司涠洲终端处理厂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附现场照片3张)。
证明:你公司涠洲终端处理厂西门子双压余热锅炉废气排放口安装有自动监测设施。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3.《关于涠12-1油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复函》(环发〔1998〕89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涠12-1油田开发工程(含涠洲终端处理厂)已于1998年6月获得环评批复同意建设。
4.《关于涠12-1油田开发工程(终端处理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桂环验字〔2003〕1号)复印件1件,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涠12-1油田开发工程(终端处理厂)已于2003年1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涠洲终端2×6MW燃气轮机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环批复〔2013〕150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涠洲终端处理厂2×6MW燃气轮机电站项目已于2013年6月获得环评批复同意建设。
6.《涠洲终端2×6MW燃气轮机电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涠洲终端2×6MW燃气轮机电站项目已于2019年7月通过竣工环保保护自主验收。
7.《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涠西南油田群陆上终端处理厂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环复字〔2014〕238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涠洲终端处理厂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原油储罐项目)已于2014年8月获得环评批复同意建设。
8.《涠西南油田群陆上终端处理厂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涠西南油田群陆上终端处理厂工程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原油储罐项目)已于2018年12月通过竣工环保保护自主验收。
9.《海城区安监环保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涠洲终端余热回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城安环审〔2016〕10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涠洲终端余热回收技术改造项目已于2016年12月获得环评批复同意建设。
10.《涠洲终端余热回收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涠洲终端余热回收技术改造项目已于2019年7月通过竣工环保保护自主验收。
11.《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涠洲终端六台燃气轮机组低碳排放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准建〔2020〕280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涠洲终端六台燃气轮机组低碳排放改造项目已于2020年8月获得环评批复同意建设。
12.《涠洲终端六台燃气轮机组低碳排放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涠洲终端六台燃气轮机组低碳排放改造项目已于2023年7月通过竣工环保保护自主验收。
13.《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涠洲终端40.9MW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电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准建〔2023〕108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涠洲终端40.9MW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电站已于2023年10月获得环评批复同意建设。
14.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已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为法定责任主体;你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涠洲终端处理厂西门子双压余热锅炉排放口DA002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为50mg/m³。
15.《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涠洲终端处理烟气排放口在线设备验收材料》(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16.《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经济发展局关于请求协助保障涠洲岛电力供应的函》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依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在国庆期间提高发电机组运行负荷以保障2024年国庆期间涠洲岛电力供应。
17.《关于国庆期间西门子发电机组排放监测因子短时不正常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已于2024年9月25日向我局报告,为保障涠洲岛电力供应,将调整西门子发电机组的运行负荷,有几率会使在线监测数据异常。
18.《关于涠洲终端处理厂西门子发电机组国庆期间超负荷运行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依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在国庆期间提高发电机组运行负荷以保障2024年国庆期间涠洲岛电力供应。
19.2024年国庆节前后你公司西门子余热锅炉烟气流量历史趋势图一张,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20.你公司2024年国庆节前和国庆节期间4台西门子发电机组的负荷图各1张,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21.你公司2024年国庆节前和国庆节期间给涠洲岛供电的电源负载趋势图各1张,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22.你公司2024年10月25日对西门子余热锅炉脱硝设施做改造优化施工照片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明:你公司2024年10月25日对西门子余热锅炉脱硝设施做改造优化。
23.你公司2024年10月《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打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涠洲终端处理厂西门子双压余热锅炉2024年10月2日至10月8日正常生产期间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日均值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50mg/m³);10月9日起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于10月10日起停运该余热锅炉,至10月28日回到正常状态生产,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24.你公司2024年10月2日至8日在线监测小时数据报表打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超标期间在线监测小时烟气流量最高值为13.9735328万标立方米。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做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无主观过错,且超标期间氮氧化物日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53.03mg/m³,超过排放标准约6%,超标幅度不超过10%,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你公司无主观过错,且超标期间氮氧化物日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53.03mg/m³,超过排放标准约6%,超标幅度不超过1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做教育,具体实际的要求如下:
你公司逐步优化污染防治设施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